[4] 这一理论不应与下面将要提到的理论相混淆。下面的理论将价值还原为“永久的可能性”或者是一种情感或愿望动机的特殊秩序,并且将我们所说的主体存在(也即,价值意识)还原成情感、愿望的意向,或者还原成对这一意向的激发——就像是实证主义把对物体的理解还原成感觉显现过程中的秩序,以及(主观地讲)一种预期的关系——价值与现实的感觉相联系,物体与感觉的内容相联系。[关于这句话,请参见241页以后,关于文中提及的价值理论(埃伦弗尔斯·冯·门侬),请参见我的《伦理学》(Bibliog.no.8),第二节,91页]
[5] 至于说到情感,应该说是一种更强烈的兴奋程度,这种兴奋与情感的紧张是两回事(即,前者是令人快乐的,后者是令人不快乐的)。
[6] 我将在本书第二部分第五章的第一节讨论这一理论。
[7] 其后的观点获得了所有的关系。
[8] 通过上面的称述,我们可以见出,仅仅是因为价值判断在同一个事件状态下经常相互冲突,而将价值看作“单纯主观”的价值,此一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与此相关的争论也同样是没有根据的。例如,发生在笛卡儿与赫尔巴特之间的一场非常著名的关于颜色和声音的争论,以及那些在讨论基本颜色的整体时武断地以“人在区分光谱中的颜色时经常犹豫不决,也就是说,分不清一个颜色的结束位置以及另一个颜色的起始位置”作为立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