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些正是区分自由和缺乏自由的两条原则性标准,这些标准是我们能够在精神分析学的知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可想而知,我们还能够建立起其他标准。当然,在每一个案例中,这仍然是琐屑的事实:“它全依赖于我们选择怎样去使用这个词。”事实就如它们所是的那样,不管我们选择什么样的词来标贴它们。但是,如果我们选择以一种这样的方式来标贴它们,即:与人们长久以来在头脑中含糊地使用这些标签的方式不一样,就像如果我们被称作是“自由的”,那么我们将做很多行为,我们知道这些行为与我们通过现代精神分析学的方法去做这些行为大约一样多,那么,我们就只有操纵词语去误导我们的同胞了。
注释
[1]《伦理学》,15~16页。
[2]《哲学和物理学家》,2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