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3年,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把“唯物主义历史观”简称为“唯物史观”,并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件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8]。这一论述是对唯物主义历史观根本特征的高度概括。
1886年,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概述“马克思的历史观”时,明确指出:“这一任务,归根到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起作用的一般运动规律”[9]。这就极为明确地规定了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任务,即发现人类社会运动的一般规律。
“唯物主义历史观”中的“历史”包含着“社会”。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在这里应当是政治、法律、哲学、神学,总之,一切属于社会而不是单纯属于自然界的领域的简单概括。”[10]所以,在解释“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时,恩格斯首先分析了社会结构。“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1]可见,“唯物主义历史观”中的“历史”是社会和历史的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把唯物史观称为“社会的(或历史的)唯物主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