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把罪责理解为通过某种行动或拖拖拉拉的不行动而“产生”的欠债并把从这种意义引出的概念当作基础,而是坚持按罪责存在的生存意义来理解它,那么呼声的意义就变得清清楚楚了。既然良知的呼声来自此在本身而且惟指向这一存在者,提出上述要求就不是任意之举。然而,这样一来,向有罪责的存在唤起就意味着唤上前来,唤向我作为此在向来已是的能在。这一存在者无须乎先有错失或拖欠才担上“罪责”;此在只不过应当以“有罪责”的方式本真地去是它所是者。
于是,正确地倾听召唤就等于在其最本己的能在中领会自己,亦即在这样一种自身筹划中领会自己——这种自身筹划的所向就是能以最本己的本真的方式成为有罪责的。此在有所领会地让自己被唤上前去,唤向上面这种可能性,其中就包含:此在对呼声成为自由的——准备着能被召唤。此在以领会呼声的方式听命于它最本己的生存可能性。此在选择了它自己。
随着这一选择,此在使其最本己的罪责存在对自己成为可能,而这种罪责存在对常人自身则保持其封闭。常人的知性只识得是否满足手头规矩与公众规范。常人结算这些规矩规范受了几许冲撞并企求得到找补。常人溜过最本己的罪责存在,以便嘟嘟嚷嚷议论“犯错误”。但在召唤中,常人自身被召唤回本身的最本己的罪责存在。领会呼声即是选择;不是说选择良知,良知之为良知是不能被选择的。被选择的是有良知,即对最本己的罪责存在的自由存在。领会召唤就等于说:愿有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