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属地之处理
清朝的行省制度,是只限于内地的。关东三省:奉天,清人视为陪京,设立府尹和户、礼、兵、刑、工五部,但旗人仍属将军以下各军官营辖。吉、黑两省,则只有将军和副都统。第三编《近世史》第二章,业经说过了。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其初都视为藩属,治以驻防的官。嘉道以后,因汉人移殖东三省的渐多,前此汉人出关耕垦之禁,业已无形解除,乃渐次设厅,以治理汉人。伊犁交涉后,新疆改为行省。日、俄战后,东三省亦改为行省。蒙古、青海、西藏,则始终没有能改。惟西康之地,光、宣间,曾将土司改流,设立许多府县,谋欲改建行省而未成。民国成立后,才将其地建为特别区域。国民政府成立后,又改为行省。
清代政制之优点与劣点
清代的政制,大体是沿袭前朝的,其是非功罪,并不是清朝一朝的事,不过清朝适当万国交通的时候,有许多旧制度,不适宜于新时代的,其短处,都到这时候而暴露出来,遂觉其情见势绌罢了。若将清朝的制度和前代比较,则其最优的为赋税,最劣的为官制。因为历代的病民,不在赋而在役。役法的病民,是因其(一)负担不论贫富而论人丁。(二)而其役之之事,又多不能分割。以致负担不能平均,人民因之破产。论进化的道理,本该加税而免役。事实上的变迁,也是照着这个方向走的。不过到清朝然后完成罢了。至于官制,则历代官制的劣点,是“治官之官多,治民之官少”,[5]此弊亦以清朝为最甚。而其用人,又专论资格。做到阁、部、督、抚等重要的官,其人大抵年已六七十,精力衰敝、志气消沉了。清朝的政治,所以不能振作,这个实在是一个大原因。[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