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尽管这种自明性是真理的绝对保证,但它并不能使我们就任何给定的判断都能绝对地肯定其为真确的。假设我们首先觉察到“太阳正闪耀”这一复合事实,随即便可以作出“太阳正闪耀”的判断。在从知觉过渡到判断的过程中,是必须对给定的复杂事实进行分析的:我们必须把太阳和闪耀作为事实的组成部分分开。这一分析过程有可能会出错。因此,即使一件事实具有首要的或绝对的自明性时,一个被认为符合事实的判断也不是绝对不错的,因为它可以并不真正地和事实相应。但如果它和事实相应(在上一章所解释的“相应”意义上),那么它就必然是真确的。
第二种自明性,主要属于判断,并不是从一件事实直接知觉为一个单独的复杂整体而得来。第二种自明性有程度上的差异,它能从最高限度一直递减到仅仅支持这种信念的某种倾向。比如,一匹马沿着一条路面坚硬的大道从我们身边小跑而去。起初,我们完全确信自己听到了马蹄声;渐渐地,如果认真地倾听,会有那么一刻我们以为是声音也许是想象的,也许是楼上百叶窗响,也许是我们自己的心跳声;之后,我们开始怀疑是否有声音,此后以为我们不会再听到什么;最终,我们知道我们什么都听不见了。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从最高限度到最低限度的连续的自明性等级,这种等级并不是在感觉材料本身中,而是在基于这些感觉资料所做的判断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