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优先于恨这条定理,和否定这两种情感的基本行为具有同等本源性,过去常常被错误地解释,更常常被错误地论证,这是事实。例如,该定理不能引申为:我们现在憎恨的每一事物我们先前必定爱过,即恨始终是被翻转的爱。在对他人的爱中,我们固然常常观察到这种情形,但与此相反的情形同样常见:一个事物一存在就引起憎恨,一个人一出现就受到憎恨。下述法则倒可能存在:特殊种类的肯定的价值行为(某个特定的人对此充当着一种与此对应的非价值行为即一种反价值的载体),想必已经构成一种爱的行动的内涵,如果相关恨的行为现在可能的话。就此而言,[法国神学家]博叙埃(J-B.Bossuet)在关于爱的著名篇章中所阐述的定理不无道理:“人们对某一实事感觉到的恨只是出于人们对另一实事怀有的爱;我恨疾病,只是因为我爱健康。”[6]因此,产生恨的前提始终是对一种价值行为是否发生的失望,人们曾经意向性地(因此还不是以期待行动的形式)在精神上承担这种价值行为。
在此,不仅一种非价值行为的此在,而且一种肯定的价值行为的欠缺或匮乏都可能是这种恨的动机。故这条定理不是说,非价值行为并不是肯定的行为,如像(肯定的)价值行为,而只是这种行为的匮乏。这种说法完全是一种形而上的乐观主义的专断,它类似于下述断言:任何价值行为只以非价值行为的此在之终止为前提——一种同样专断的形而上的乐观主义观点。假如对一件(肯定的)坏事获得的任何认识也必定引起憎恨(事实绝非如此),那只会产生矛盾。因为坏事也可能被澄清,甚至可能被爱,只要它譬如作为较低层级的坏事——不仅偶然而且必然地——构成一件较高层级的好事或一件符合道义的好事产生的条件。